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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优异生遴选与培养的相关说明

1. 遴选

优异生报名与遴选工作一般不晚于第五学期进行,实行本研贯通培养模式改革的学院(部)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遴选时间。

遴选过程应包括面试环节,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不高于50%。各学院(部)按照不超过应届学生人数20%的比例,组织优异生的遴选工作。实行本研贯通培养模式改革的学院(部)和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单位可适当放宽。


2. 培养

优异生培养实施导师制,学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。

优异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,制定每学期培养计划,学期末进行总结。

培养期间出现违法违纪,学术不端行为,课程成绩不及格或经学院(部)综合考核无法达到培养要求的学生,可取消其优异生资格。

学生也可根据自身发展规划,退出优异生培养。

取消优异生资格或退出优异生培养的学生须经过学院批准,报教务处审核备案。


3. 考核

培养期结束时的考核内容及比例一般为:思想品德(10%),学业成绩(35%),导师评价(35%),身心素质与公益服务(10%)和学院(部)自设考查内容(10%)。

考核合格的优异生,由学校颁发优异生证书。

考核优秀的优异生,各学院(部)可在荣誉和奖励评选与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。


4. 推免

优异生须按照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,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,竞争推免生资格。对表现突出的优异生,可推荐其参加直博生的选拔。


具体办法以学校和学院文件为准。